烏魯木齊市某開發商欲對張彭(化名)家自建房所在地進行改建,雙方誤將“房屋買賣合同”簽為“房屋征收補償合同”。因補償房屋未按約交付,張彭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在合同無效情況下,張彭該如何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15年12月,烏魯木齊市某開發商和張彭簽訂一份《征收補償協議書》,雙方約定,張彭將面積為1300余平方米的自建房交給烏魯木齊市某開發商拆除,開發商向張彭給付500余平方米的民宅房屋賠償金及15間商鋪。
此后,烏魯木齊市某開發商又與張彭簽訂兩份補充協議,一是《征收補償補充協議》,對裝修補償和搬遷補償進行約定;二是《商品房預售合同》,將原本約定的交付日期延后至2017年12月。
這期間,張彭出具了一份聲明,將未交付商鋪中的13間商鋪所有權,轉移至自己孩子及親戚名下。
2018年12月,距離合同約定時間逾期一年,約定補償的15間商鋪一直未交付,張彭將烏魯木齊市某開發商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要求開發商賠償逾期期間15間商鋪的房租費。
法院審理認為,201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此外,《條例》規定,對國有土地上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當且只能由政府完成并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房屋征收補償合同》只能由政府和被征收方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故烏魯木齊市某開發商跟張彭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屬于違反國家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雖然主合同無效,但通過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可以認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因張彭將13間商鋪的所有權轉至他人名下,故張彭只可對名下2間商鋪租金進行索賠。
綜上所述,法院于2019年底作出判決,烏魯木齊市某開發商向張彭賠償2間商鋪逾期交付期間的房租費用共計17萬余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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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在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規中均有涉及。索賠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的一種救濟權,使消費者所受損害得到經營者的賠償,這種賠償既是對消費者的一種補償,也是對經營者侵權行為的一種懲罰,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本案中,原告、被告所涉及的房屋數量較多,當被告一再拖延部分房屋的交付日期時,原告很難通過解除合同退還房款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這期間,原告維護自身權利的方式非常有限。類似情況下,多數人會選擇被動等待交付,原告選擇起訴要求賠償逾期交付期間的租金,是其行使索賠權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