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承接水暖安裝施工項目,經常應客戶要求,先在建材店賒賬拿材料,安裝完畢后再由客戶付款。
可今年,李某卻遇到一個“不認賬”的客戶。
今年年初,李某承攬了周某在沙雅縣海樓鎮幾間房屋的地暖安裝工程。開工前,李某和周某商定了安裝費用,并約定由李某負責從建材店購買安裝材料,工程完工后周某支付工程款和材料費。
隨后,李某來到沙雅縣某水暖建材批發部,表明要幫別人安裝地暖,先賒賬購買施工材料,待完工后再付材料費。
建材批發部負責人張某給李某提供了1.5萬元的材料,并要求李某在銷售清單上簽字。
一個月后工程完工,李某、周某、張某三方按約定時間對賬結算,周某認為結算價格超出了自己的預算范圍不愿支付材料費,三人發生爭執。
事后,李某向張某轉賬5000元,并表示剩余款項由周某支付。
可周某始終不讓步,拒絕向張某支付剩余材料費。
無奈之下,張某將李某訴至沙雅縣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一萬元材料費。
李某辯稱,他去該水暖建材批發部購買材料時,跟張某說得很清楚,是替周某拿材料,工程完畢后,由周某一并結算,現在工程完工了,張某應該找周某結賬。
那么,張某和李某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周某之間的意思表示對張某不具有約束力,且本案中,周某的意思表示是單方面的,張某并不認可。
張某提供的銷售清單上明確載明了購買材料的規格、單位、數量、價格,且李某在該銷售清單上簽字確認過,能夠確定張某和李某之間已經形成了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今年9月判決李某給付張某剩余的一萬元材料費。
至于李某和周某之間未算清的賬目,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如果周某未能按約定付款,李某可去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