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上下班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賠償后,是否還能從用人單位獲得工傷待遇?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常會為此發生爭議。來,我們一起看看法律怎么規定。
案情簡介
2018年2月11日,張某應聘至某保安公司工作。2018年3月17日22時09分,張某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事發后,張某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交通事故相關責任人索賠,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獲得賠償10萬元。
2019年2月,昌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張某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
張某提起仲裁,經仲裁裁決:該保安公司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共計20萬元,保安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保安公司認為張某已經獲得了交通事故賠償,不應再得到工傷的雙重賠償。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昌吉州中院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并不矛盾,不能僅僅以勞動者已經獲得肇事方賠付為由拒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勞動者在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發生競合的情況下,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