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借貸糾紛,李某訴稱王某多次向其借款,要求王某支付欠款20萬元及利息。
在法庭上,李某出示了一張欠條,上面寫著“今欠李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落款時間為2017年10月6日,落款人是王某。對此,王某辯稱,雙方曾是戀愛關系,沒有借款事實,是李某向其索要分手費,欠條系受脅迫的情形下書寫,在寫欠條時王某已給付李某分手費10萬元。李某與王某于2017年、2018年通過微信協商分手及還款事宜。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即借款合同以交付借款為生效要件。李某主張借款僅提供欠條,未提供向王某交付借款的證據,雙方微信往來的內容僅證明雙方協商分手及分手費事宜,不能證明實際發生借款20萬元的事實,李某的訴訟請求依據不充分,法院依法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因分手等原因,當事人一方承諾向另一方給付分手費,并出具欠條或借條。一方僅憑欠條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借款金額、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方式、交易習慣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發生。如果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的事實,也不能就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說明,對其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