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來一回500多公里,冬天積雪厚,山里的路又難走,你們能來我家,真不容易。” 近日,李東(化名)拉著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尹世興的手說,“以后我要和鄰居搞好團結。”
李東是尼勒克縣種蜂場哈英德村村民,2016年和鄰居哈那提(化名)因為70只羊的代牧問題鬧得不愉快,甚至因此發生沖突報警,后起訴到法院。2017年年底,經法院調解,雙方解除代牧合同,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哈那提歸還李東37只羊,對無法歸還的33只羊,賠償李東26400元損失。
由于哈那提拖了兩年才賠償完畢,李東不高興,2019年4月,他以侵占罪將哈那提訴至尼勒克縣人民法院。
“哈那提已歸還37只羊和33只羊折合的全部款項,不存在長期占用他人財物拒不退還的事實,主觀上并無侵占故意。”法院認為,李東指控哈那提侵占罪的證據不足,遂駁回了李東的指控。
李東不服該判決,上訴至伊犁州分院。伊犁州分院依法受理該案后,主審法官尹世興認真梳理案情,決定前往尼勒克縣兩人家中,徹底解決問題。


尹世興帶著書記員一行,從伊寧市趕到尼勒克縣,來到李東的家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尹世興仔細地將法律規定講給李東聽。
“哈那提欠你的70只代牧羊,已通過實物和現金方式返還完畢,所以你們的問題已經得到了解決,并未發生實際侵占后果,更不存在非法占有你的財物拒不交還的事實,因此不能構成侵占罪。”尹世興又將雙方矛盾的起因和影響進行了深入分析,“你今年已經快七十歲了,住在深山里,平時肯定少不了鄰居們的幫助,你真的希望把鄰里關系鬧僵嗎?”
其實,李東與哈那提之前的關系挺好的,他也不想鄰里之間像仇人一樣,法官這么遠來到家里調解,又這樣一番勸慰,李東心里的疙瘩解開了。
隨后,尹世興趕到哈那提家,進行了一番勸解。雙方終于冰釋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