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了手,除了留下“體面”,還會留下點兒什么?有的人,為對方留下了一張“欠條”……
案情
近日,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執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被告曾經是一對情侶。
2018年年初,季某(女)與李某(男)經朋友介紹相識,隨后確定戀愛關系。由于季某父親住院,急需用錢,于是分兩筆向李某借款9000元。兩人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發現彼此并不合適,便分了手。分手后,李某向季某索要借條,并要求季某盡快還款,但季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不予歸還。
今年6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季某還款。雙方經過克拉瑪依區訴調對接中心駐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并達成協議,季某于6月10日償還劉某2000元,剩余部分自7月起每月20日前償還1500元,余款于11月20日前付清。
然而,季某未按照約定支付剩余款項。劉某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期間,承辦法官向被執行人季某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并采取凍結季某銀行卡、微信和支付寶等方式,多次聯系季某后,季某主動到法院要求履行剩余的還款義務。
在戀愛關系中,男女之間經常會發生正常消費之外的金錢往來,分手后,怎么辦?
法官釋法
該等金錢往來在雙方關系破裂之時往往會發生矛盾,法律界定亦是非常模糊的,故而男女在金錢往來時應慎重處理,切勿因激情沖昏頭腦,而導致重大經濟損失。
對于戀愛期間一方贈予另一方的財物,處理時要看財物的性質和多少。戀愛中雙方為了增進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贈送財物或者雙方互贈財物,屬于贈予,當戀愛終止時,一般可以不予返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贈予貴重物品,一方要求返還時需酌情處理,贈予方生活困難的,應予以返還;為了籌備結婚,一方購買的結婚用品放于對方處,一旦戀愛關系終止,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以結婚為目的,男方給予女方的彩禮錢,解除婚約后,女方應當向男方返還彩禮。
如果僅憑匯款、轉賬憑證等,很難斷定雙方的借款事實。因此,雙方經濟往來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很重要。如果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如借條等,則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借款應當予以返還。季某所出具的欠條是季某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合法有效,因此應當依約還款。
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情侶應慎重考慮,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表達忠實或愛意。
此外,對于特殊數額的轉賬,例如數字“520”諧音“我愛你”,數字“1314”諧音“一生一世”,此類金額的轉賬具有表達愛意的含義,如果一方沒有證據證明特殊金額的轉賬是出借資金,而另一方主張是對方的自愿贈與,法院將會結合雙方的關系、轉賬的備注文字、轉賬時間、轉賬次數、社會文化習慣等要素,綜合認定特殊金額轉賬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