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什么是搭售?
答: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稱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指的是經營者利用其在經濟上和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地位,在銷售某種產品時強迫交易相對人購買其不需要、不愿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平銷售的原則,妨礙了市場的競爭自由,影響了交易相對人自由選購商品的經營活動,還會導致使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相對減少的結果,因而具有明顯的反競爭性質。這種行為在技術轉讓中十分明顯,如技術補充或供應限制,即轉讓方要求受讓方只能購買其提供的技術或供應的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而不允許從其他來源取得相應的補充和供應,再如技術使用限制,即轉讓方限制受讓方發展和改進該技術或者要求受讓方對該技術的改進知識和經驗必須轉讓給輸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