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一女子在舉辦婚禮后卻遲遲不去辦理結婚登記,男方在數次協商無果后,起訴至法院,要求女方及其家人退還彩禮及戀愛期間轉賬給女方的財產。近日,兵團第六師芳草湖墾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后支持男方的訴請,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和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財產和現金共計47844元。
2018年9月,原告陳某男經他人介紹認識被告夏某女,雙方按當地習俗訂婚,陳某男給了夏某女36600元現金彩禮,以及價值6844元的黃金首飾。2019年2月12日,雙方按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但夏某女一直拖延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夏某女外出,多次向陳某男索要錢款,陳某男通過微信支付和轉賬的方式共計給付夏某女11800元。陳某男多次要求夏某女回來協商領證的事,7月12日夏某女回來,雙方協商未果,幾天后夏某女再次外出,其后陳某男與夏某女失去了聯系。
陳某男認為,夏某女有騙婚之嫌。為此,他訴請法院要求夏某女及其父母夏某某、張某妹返還上述財物。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彩禮是以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支付的財物,一方給付的彩禮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應予以返還。本案中,原告、被告雖按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但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基于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給付的彩禮36600元應予以返還,且原告給付彩禮款時被告夏某女及被告夏某某、陳某妹均在場,應視為共同接受人,一并承擔相應的返還責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夏某女及夏某某、張某妹共同返還彩禮366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對于原告在訂婚時送給被告的黃金首飾,也是以與其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的,屬于彩禮范疇,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夏某女返還黃金首飾款6844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原告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給被告夏某女的11800元,因為支付寶轉賬賬單詳情上明確轉賬賬戶為夏某女名字的是4400元,另微信轉賬7400元無法證明收款方是夏某女本人,故被告應返還原告4400元。
最終,芳草湖墾區法院判決被告夏某女、夏某某、張某妹共同返還原告陳某男給付的彩禮36600元;被告夏某女返還原告陳某男給付的黃金首飾款6844元及支付寶轉賬的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