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月,昌吉州兩級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391件
新疆平安網(wǎng)訊 11月5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fā)布會。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閆雪通報了昌吉州兩級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一些情況和做法。 自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實施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總體呈現(xiàn)穩(wěn)中有升的趨勢。從昌吉州兩級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總體情況看,2015年昌吉州兩級法院共計受理民事案件21602件,其中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3276件,占比15.2%;2019年1月-9月,昌吉州兩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25600件,其中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391件,占比為24.96%。 閆雪介紹,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現(xiàn)出借款主體多元化,借款用途多樣化,涉案標的呈上升趨勢,借款形式不規(guī)范等特點,由此也催生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存在一些問題隱患,比如:高息借貸問題突出,借款本金數(shù)額認定難,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難,民間借貸中虛假訴訟問題凸顯,刑民交叉和民間借貸與其他債權(quán)債務交織轉(zhuǎn)化問題突出。 為規(guī)范民間借貸,強化審判職能,保護合法借貸,昌吉州兩級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始終堅持做到嚴格審查借貸關系的合法性,對借款合意、借款原因、借據(jù)的形成過程、付款方式及當事人之間關系等方面進行細致審查,保護合法的債權(quán),對當事人約定利率高于24%“紅線”的,一律按照24%調(diào)整。昌吉州兩級法院對虛假訴訟秉持“發(fā)現(xiàn)一件,打擊一件”的態(tài)度,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虛假訴訟的參與人進行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當天新聞發(fā)布會上,州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兩個民間借貸典型案例,以案說法。 案例:高息借貸,年利率超過36%法律不保護 2015年10月,甲公司與陳某、朱某商議,向甲公司借款500000元,按年利率36%扣除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的利息15000元,甲公司通過轉(zhuǎn)賬方式實際向陳某、朱某交付485000元。2017年12月31日經(jīng)雙方結(jié)算,由陳某、朱某向甲公司出具663770元(本金500000元利息163770元)的借款借據(jù),并由乙公司、葉某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經(jīng)甲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年利率36%已超過了法律保護的范圍,但對陳某、朱某已付部分利息因未超過年利率36%,屬于當事人自愿履行完畢,法院不予干預。對于未付部分利息,經(jīng)法庭釋明,甲公司自愿按年利率24%主張,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法官表示,對于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36%之間的利息當事人自愿履行完畢的,法院不予干預,但對于未付部分利息,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利息約定無效,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