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可是,整容成功,皆大歡喜;整容失敗,徒留悲哀。
近日,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整容致死案件。
案情簡介
趙某平時愛美,經常去克拉瑪依市某醫院美容科做微整形手術,跟該院醫生也逐漸熟絡。2017年10月31日下午,趙某掛號預約自體脂肪填充項目,欲去除眉間凹陷性皺紋。由于彼此熟悉,該院醫生在給趙某手術時只對其進行了術前檢查和告知,并未讓趙某在告知書上簽字。
手術中,趙某突然陷入昏迷,醫生立刻將其轉送至本院急診科,搶救3個小時未見好轉,又將其轉至克拉瑪依市中心醫院搶救。最終因搶救無效于2017年11月5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大面積腦梗死”。
趙某的親屬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例如,醫院在對趙某進行手術前,未對患者做任何必要的身體檢查,未排除不適宜手術的禁忌癥或者隱患;手術前沒有經過趙某簽字同意;手術病歷除了打印文字外,沒有任何醫生、護士簽字,也沒有患者簽字。趙某親屬認為趙某因為一個普通的眉間美容手術而丟了性命,完全是因為醫院不負責任的行為導致。
因此,趙某親屬在2019年3月4日向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提起立案訴訟請求,要求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及精神損失。
9月29日,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克拉瑪依某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賠償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合計716554.50元。
法官釋法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此案封存病歷的記載,醫院在對患者診療過程中,門診病歷、門診手術記錄及手術知情同意書均無醫師簽名和患者簽名,不能證實其已履行了術前檢查義務,醫院的診療行為未遵循基本診療操作規范,未盡到“告知和知情同意的”義務,對造成趙某死亡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當對患者病情作出自己能力范圍的評價,并根據醫學理論和診療水平提出切合患者情況的診斷和治療方案,對于實施的診療方案存在的風險應當有清楚的認識,對于可能給患者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盡己所能予以避免。如果患者在充分了解了治療措施的優缺點及危險性后仍然選擇該項治療措施,就意味著患者愿意承擔可能存在的風險。由于醫院未佐證其已向趙某履行了告知義務并取得了趙某的知情同意,則應當推定醫院違反了結果“預見義務”“回避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醫院在對趙某進行診療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推定醫院對造成趙某死亡的損害結果具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