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周維(化名)買了一個商鋪開店,后因商鋪所在商場進行整體改造,周維的小店變成了公共區域,他將商場和房產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自己原有商鋪,該訴求是否合理?
案情
2011年7月,周維在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某商圈買了一個建筑面積為56.65平方米的商鋪,并與宏達房產公司(化名)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
2015年,宏達房產公司將涉案商鋪實際交付周維經營使用。3年后,某商場對周維商鋪所在的樓層進行整體改造,改造后,周維原店鋪的位置已不能與其他區域進行明顯區分,變更為商場通行公共區域。
該商場負責人表示,改造后的商場采取招商返租形式進行經營,周維若要自營,可置換其他位置的商鋪。
周維認為搬離原位置后,小店的生意會受到嚴重影響,要求商場返還他原位置的店鋪,雙方就商鋪置換問題一直談不攏。
今年6月,周維將某商場和宏達房產公司一并訴至烏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由被告向其返還位于某商場改造之前原位置的商鋪。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周維所擁有的商鋪是其通過購買所得,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某商場雖因整體經營需要樓層改造,但在改變商鋪區域時應征得所有權人周維本人的同意,故在雙方對商鋪變動、置換等未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周維作為不動產所有人有權要求商場返還其商鋪。但經過現場勘查及雙方確認,周維所擁有的商鋪已因樓層改造而無法對原商鋪的位置、界限等進行清晰劃分及確認,且該位置已部分屬于公共區域,故從商場整體規劃、公共利益及實現資源配置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客觀上周維已無法實際取得原有商鋪,亦不能通過原有商鋪的位置實現權益增值及相應物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十七條之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承擔其他民事責任”,而該商鋪屬于特定物非種類物,故周維此時可以在確定原商鋪價值的基礎上,請求賠償或變更訴請為給付或賠償等值的其他財產。
然而,經法院當庭明釋后,周維仍堅持要求返還原有商鋪,該請求已不具備客觀實現的基礎,故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天山區法院于近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周維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