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導致父子間斷絕關系,直至父母年老多病,生活困難,兒子是否還有義務承擔贍養責任?
案情
今年6月,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圖壁縣人民法院大豐法庭審理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77歲的黃兵和75歲的妻子劉芳起訴6名子女要求支付贍養費。
黃兵患有腦梗,老伴劉芳患高血壓伴有心臟病。2018年,黃兵因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劉芳長期服藥,因此要求每名子女向父母支付4000元/每年的贍養費并均攤醫療費。
審理
庭審中,長子黃大提出,2005年因家庭矛盾無法調和,他與父親簽訂了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書,協議中約定,“黃大不能分得任何財產、父母的任何事都與黃大無關、父母死亡都不讓黃大出錢……”
三子黃三提出,父母主張的贍養費過高,應當按照之前約定的2000元/每年的標準支付贍養費。其他子女對贍養費標準則無異議也愿意分攤醫療費。
該案中黃大與父親簽訂的協議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對其效力不予確認。
法院綜合考慮贍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被贍養人的實際生活需要,并參照當地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水平及贍養人人數等情形,最終對贍養費數額進行了確定,即:黃兵與劉芳主張的贍養費平均至每月尚不足170元,該金額在黃大、黃三的承受范圍內,因此支持了黃兵和劉芳主張子女承擔4000元/每年(黃兵和劉芳各2000元/每年)贍養費的訴訟請求。
今年9月中旬,法院依法判決:黃大等六名子女分別承擔每年4000元的贍養費,醫療費則根據有效票據扣除醫保報銷額度后的金額,由6名子女均攤。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