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泄私憤,男子深夜駕車前往貨場縱火,一把火燒掉了價值近20萬元的公私財物。最終,他不僅要賠償損失,還給自己“燒”來4年有期徒刑。
案情
高鵬(化名)在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烏昌輔道某廠房附近的貨場租了一個攤位,準備做竹片生意。誰知,出租方收了高鵬的租金后,又將攤位租給了其他人。雖然出租方將租金退給了高鵬,但高鵬覺得自己的生意受到了影響。氣憤之下,高鵬決定報復。
2018年8月30日凌晨3時許,高鵬駕車來到貨場,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貨場內堆放的竹制品點燃。火勢很快向周邊蔓延,造成貨場內多家商戶和單位堆放的物品被燒毀。
被害人和被害單位報案后,高鵬被警方抓捕歸案。訊問中,他向警方如實供述了自己縱火的事實。
高鵬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其家人在去年11月對被害人和被害單位主動進行賠償,先后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8萬余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和被害單位的諒解。
今年4月,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以高鵬的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放火罪,依法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中,高鵬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損失金額提出異議,稱高鵬的行為并未達到重大損失的情形。案發后,高鵬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請求法院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為168萬余元,是根據被害人陳述所列的財產損失清單計算得出,無價值鑒定意見、相關票據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高鵬所造成的損失已達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院審理
高鵬為泄私憤,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且屬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鵬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已賠償本案全部報案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其諒解,依法判決高鵬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