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烏魯木齊市周邊某村村民李某通過張某(自稱是王某代理人)購買了村民王某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并在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情況下,將購房款支付給張某。
李某購房后將原房屋拆除重建。后遇房屋征收,王某不認可房屋買賣事實,與李某發生糾紛,雙方訴至法院。
歷經一年時間,最終達成調解,李某同意將一部分征收款項支付給王某,王某亦同意李某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房屋征遷補償手續。
律師說法
上海段和段(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瑋
這不是個例!
李某明明付了購房款,且自己修建了房屋,為何會向王某妥協讓出部分補償款呢?
原因是,李某是從張某處購買的房屋,而張某無任何王某出具同意張某代為出售房屋的授權委托手續,所以,張某出售房屋給李某的行為構成了無權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還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此案涉房屋的登記權屬人為王某,只有王某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才有權利簽訂該房屋的買賣合同,而張某無任何委托代理手續,且王某對該合同不予追認,則該合同無效。
李某因此吃了“啞巴虧”。
律師提示
在購買房屋時,如果是代理人代為售房的,首先要核實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手續,最好有公證的授權委托手續,購買房屋后應立即辦理過戶手續。
實踐中,兒子代父親出售房屋,或者夫妻一方單獨出售房屋的情形比較多見,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合同無效或者房屋所有權不能轉移,因此應當充分核實清楚房屋出售人是否有權全權處置房屋或者是否有委托代理手續,盡可能避免此類損失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