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
答:
辯護人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
1.被告人拒絕律師
《最高法解釋》第38條:“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如果屬于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第165條,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的,對于應當指定辯護的,不予準許;其他情況可以準許,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辯護。
2.律師拒絕被告人
《律師法》第32條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發現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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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辯護權、辯護制度
辯護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反駁對被追訴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訴人的事實和理由,論證被追訴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維護被追訴人的程序性權利,以保障被追訴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辯護權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專屬的訴訟權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辯解,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項訴訟權利。
辯護制度是法律規定的關于辯護權、辯護種類、辯護方式、辯護人范圍、辯護人責任、辯護人權利、義務等一系列規則的總稱。
二、辯護人的概念和人數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為他們的共同辯護人。
三、辯護人的范圍
刑訴法第32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四、辯護人的地位與責任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務,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控訴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
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