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剛(化名)給自己的重型專項作業車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輛在工地施工時造成他人受傷。事故沒有發生在道路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嗎?
案情
2017年9月的一天,在烏魯木齊市喀什東路一工地上,蘇剛雇用的駕駛員在操作重型專項作業車吊運鋼筋時,因操作失誤導致鋼筋橫擺,將正在工作的工人王鵬(化名)砸傷。
王鵬出院后找到蘇剛及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烏市分公司、某保險公司昌吉分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三方均拒絕支付費用。2019年1月,王鵬將三方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索賠48萬余元。
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駕駛員由蘇剛雇用,其應對王鵬的損傷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某保險公司昌吉分公司認為本案不屬于賠償范圍的意見,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涉案車輛屬于重型專業作業車,該種車輛的主要用途是在工地施工作業,而非主要用于交通通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8年12月5日公布的保監廳函【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中指明,“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因此,該案應當比照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該案中涉案事故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對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以內的部分應當予以賠償。王鵬主張的損失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蘇剛不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事故發生在涉案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昌吉分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期間(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之外,因此,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7月,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烏市分公司賠償王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4.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