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乘車人被甩出車外,
后遭其所乘坐車輛碾壓致死。
乘車人是“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
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責任嗎?

案件回顧
三年前,孫某駕車在阿勒泰地區青河縣S320線上超速行駛,在急打方向時導致車輛側滑沖下路基,后發生翻滾,乘車人巴某被甩出車外后遭其所乘坐車輛碾壓死亡。
經青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駕駛員孫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該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孫某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保險公司以本次事故發生時,巴某屬于被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保險責任的范圍為由拒賠。孫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1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次事故因孫某駕駛被保險車輛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乘車人巴某被甩出車外而死亡,故在事故發生時巴某仍屬于被保險車輛上的乘客,為“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理賠對象,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孫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巴某雖是“車上人員”,但其被甩出車外后碾壓死亡的結果發生在車外,巴某身份已轉化為“第三者”,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遂上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 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在發生保險事故的糾紛中,受害人是否屬于“第三者”的范圍是能否獲得交強險賠償的關鍵。實踐中,賠償對象的界定是以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是“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來區分,雖然“車上人員”和“第三者”均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但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特定時空條件變化的時間節點應該是本車是否處于危險狀態,即從危險發生時開始,而不是以已造成的損害結果論。
此案中,雖然交通事故發生時,由于車輛翻轉,產生的作用力將乘車人巴某拋出車外,其被拋出車外騰空瞬間沒有位于機動車上,但其隨后被本車碰撞碾壓死亡屬于同次交通事故的過程延續,并非拋出車外后又發生了第二次交通事故,針對一個連續發生且無明顯邏輯間斷的事故而言,區分“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的時間節點應當是事故危險發生之始的瞬間而非損害發生之后的時刻,巴某不論是在車上,還是因作用力被拋出車外,均屬于被保險機動車的“車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