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水管爆裂,為了減少損失,居民自行關閉供水閥,因此受傷。傷者的損失誰來承擔?近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2月的一天,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小區內,突然發生自來水水管爆裂事故。
“水溢到地下室,足足有30厘米深,再沒人管損失會更大?!奔易≡撔^的李某及時向物業公司反映了相關情況。但物業公司遲遲未派人來處理,李某找到社區,社區工作人員建議居民先想辦法把自來水總閥門關閉,再聯系修理工。
李某和鄰居王某商量后,一同將井蓋打開,關閉了供水總閥門,但在此期間,井蓋不慎滑落,砸在了李某的腳上。事后,李某住院治療13天。
出院后,李某越想越郁悶: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者,負有對自來水管的維修義務,卻遲遲不修,自己則為了避免造成更大損失主動采取措施,因此而受傷,物業公司不該負責嗎?
然而,他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均無果。于是,他將物業公司起訴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4萬余元。
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沒有賠償的義務,并提出了多項理由:李某雖然是小區的業主,但其所住的單元樓已經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圍,物業僅提供打掃衛生等服務;李某自2017年6月以后便未向物業公司交物業費用;發生水管爆裂的當日,物業公司聯系了自來水公司前來修理;該單元樓前期也發生過自來水管爆裂事故,維修費用是由社區承擔的。
法院審理后查明,該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業委會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雙方約定:物業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等,物業公司應當隨叫隨到;服務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本案中,小區地下室出現水管爆裂的緊急情況時,李某并沒有關閉水管閥的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其為了避免包括自己利益在內的他人利益受損以及損失進一步擴大而對水管閥進行緊急關閉,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按照合同約定,水管爆裂的維修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李某為了避免造成更大損失,代替被告緊急關閉水管閥,物業公司從中受益,因此,被告應當對原告由此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提出的,李某未交物業費等理由,不足以免除其義務。
同時,法院認為,原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關閉水管閥過程中未盡到安全謹慎的注意義務,對此原告自身有一定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80%的責任,共計賠償李某損失2萬余元。
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7月,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
無因管理,指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為其管理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無因管理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須為管理他人之事務;二是管理事務利于他人;三是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