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10.12.9日在單位上班,單位從2019.1.1開始為我們買保險,從2010.12.9到2018.12.31這段時間的保險單位不管 ,現在我不想和單位鬧僵,想上到退休后在起訴讓單位為這補交這段時間的保險,能行嗎?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钡谒氖?條:“有下列蜻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證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約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津若干問題的解 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 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备苌鲜龇ń蛞幎?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津 規定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保的,勞動者有三種途涇維護自己的利益,一是向社會保險 證收機構反應,由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二是直接以用人單位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三是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起訴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因為現在各社保統籌區對社保的繳納規定有差異,有些地區超過一定時間社保將補繳不了,為了不影響您日后的福利待遇建議立即聯系公司處理社保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