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委托炒股現象很多,但委托炒股究竟是委托合同還是合伙合同?虧損后責任如何認定?
相關案情
劉莉(化名)與張濤(化名)曾是朋友。2017年年初,在一次聊天中劉莉告訴張濤,她準備將自己股市賬戶中的24萬元資金抽出來借給朋友賺點利息。張濤告訴劉莉,自己炒股多年,并任某家股票操作公司經理一職,具有實際操作經驗,可幫她達到年30%的收益。
兩人一拍即合,2017年3月底,劉莉與張濤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劉莉出資24萬元由張濤實盤操作,超出本錢盈利部分雙方五五分成,虧損部分由張濤承擔,操作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簽訂協議后,劉莉將其股票賬戶密碼告知張濤,雙方開始合作。2017年4月,劉莉發現股票賬戶虧損較大,于是修改了密碼。截至2017年12月29日,劉莉股票和現金合計僅剩12萬余元。劉莉找到張濤要求其賠償損失,張濤讓劉莉再等3個月,于是,雙方口頭約定繼續合作。到2018年3月30日,劉莉的股票和現金合計僅有16.5萬余元。
劉莉再次要求張濤賠償損失,張濤拒絕了,劉莉將張濤起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
合同性質
案件在審理中存在兩個爭議焦點:合同性質和責任劃分。
劉莉認為雙方簽訂的是委托合同,張濤認為合同未成立。
辦案法官介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6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據此,法院認為雙方的《合作協議》為合伙協議,因為根據協議內容分析,劉莉擁有股票市值與資金,張濤具有炒股技術和經驗,雙方協商的主要目的為兩人整合彼此的資源優勢,合作炒股,共同盈利,該權利義務的約定符合合伙關系特征;從實際履行行為特征分析,雙方在簽訂協議后,劉莉曾修改密碼限制張濤操作賬戶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雙方實際是共同控制股票賬戶,符合共同經營的特點;從《合作協議》字面意思上理解是雙務合同,強調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符合合伙關系特征。
責任劃分
在責任劃分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該案中《合作協議》約定“由張濤進行實盤操作”,但根據庭審調查,劉莉和張濤在合作期間均具有操盤的事實,由于擔心虧損擴大,劉莉還曾修改密碼以限制張濤操盤,由此說明二人均參與了股票經營。在這種情形下,劉莉要求虧損責任由張濤一人承擔有悖公平原則,法院認為應參照雙方利潤分配比例確定損失分擔比列較為公平合理。
法院根據調查確定,兩人合作期間劉莉賬面虧損金額為8.6萬余元,按利潤約定比例平均分擔,張濤分擔金額為4.3萬余元。
法院判決
今年1月7日,新市區法院依法判決張濤賠償劉莉經濟損失4.3萬余元,駁回劉莉其他訴訟請求。
因不服該判決,劉莉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合同性質應當根據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特點來判斷。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分為有償委托和無償委托,有償委托合同表現在委托人方面的義務是支付報酬,而受托人的義務則是獨立完成受托事項。而合伙關系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近年來,個人之間委托炒股案件頻發,與本案原、被告共同控制賬戶特點不同,大多數委托炒股是委托人將賬戶完全交給受托人操作,自己不參與操盤,這樣的委托炒股符合委托合同特征,應定性為個人委托合同糾紛。個人委托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受托人未完成受托事項,委托人存在過錯的,應減輕受托人的責任。